第四章 會議
(十三)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常務委員會召集,開會須十四天前通告各會員,不論會員出席人數多寡,均作法定人數。
(十四)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經常務委員過半數或會員二十人以書面請求,常務委員會於接到請求後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決議之事項,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種事項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會員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。
(十五) 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,如主席認為需要時,可隨時召開委員會,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。
(十六) 各項會議之議案,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決議。
(十七) 一切會議,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,則由出席者互選臨時主持。
第五章 選舉
(十八)
(甲) 會員大會舉行前,常務委員會公開接受會員提名候選委員。候選委員之提名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送達常務委員會,由常務委員會印備候選委員名單,於會員大會分派各會員,請其圈選委員八人,以票數最多者為委員,如遇票數相同時,則以抽籤決定,選舉結果即時公佈。
(乙) 新委員選出後,一個月內舉行新一屆委員會會議,互選常務委員會各職位;互選完成後,舊任委員應在七天內移交職務。
(十九) 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,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。
(甲)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。
(乙) 冒用本會名義,作不法行為,致損壞本會名義者。
(丙) 違反任何刑事法例,經判決定罪者。
(丁) 神經不正常者。
(二十)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或會員,其已繳各費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。
(廿一)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,所有在會之職位均自動喪失。
第六章 會款用途
(廿三) 本會會款只限於支付本會費用及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。本會一切開支,不得移作其他用途,以量入為出為原則,不得舉債。
第七章 附則
(廿四) 本會如須解散時,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,並須得全體會員三分之二許可,方得解散。會款如有盈餘時,概捐助慈善機構。
(廿五) 本章程及任何修改,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。